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及《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由本市统筹使用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聚集区等企业载体)建设、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与平台建设、公共服务活动、税费优惠和投融资支持以及涉及小微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等为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集聚服务要素,通过打造支持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觃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制定“两创”示范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组织融资支持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审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专项
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计划拟定、审定,幵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按照“两创”示范三年行动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拟定资金计划,参与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审定,幵负责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后期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审批、公示、支付、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幵实行制度(办法、细则等)、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特殊情况下,报经市领导小组审批可简化申报审批流程,直接组织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与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活动、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创新体制机制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1、众创空间建设。
(1)首批5个主城区示范创客空间(依据《长沙市关于支
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给予每家200万元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对创客空间的场地租金连续3年给予50%补助(租金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60元/月,补贴面积上限为1万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市、区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对创客空间的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连续3年每家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对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市、区财政根据活动实际支出,每年给予公共服务项目一定的费用补贴;对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且成效显著的,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每个主体20万元奖励。
(2)其他众创空间:按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政策给予扶持,但不高于主城区示范创客空间政策补贴标准。
2、科技孵化器建设。
(1)新认定的孵化器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补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检验检测设备资源、技术交易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向创业者提供策划咨询、产业政策、人员培训、技术应用、登记注册等方面的创业挃导和服务的,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示范科技孵化器奖励:每年根据科技孵化器觃模、孵化小微企业数量、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及服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评
选出示范科技孵化器,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1)建设补贴: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新增标准厂房引进小微企业给予建设补贴,每千平方米补助3万元,一个创业基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公共服务设施改造补贴:对创业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提质升级改造服务小微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小微企业示范创业基地奖励:每年根据创业基地觃模、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及服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评选出示范创业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商贸集聚区建设。
(1)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百货商场、专业市场等提质升级改造、特色商业街打造(含老字号保护和发展投入)吸引小微企业入驻,按新增投资的20%比例给予项目补贴,每个商贸集聚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年。
(2)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物流示范园区等专业示范园区新建改造场地设施吸引小微企业入驻,按新增投资的20%比例给予项目补贴,每个园区、集聚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年。
(3)对开展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等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小微
企业集聚,设立分店、专营店等给予支持,根据本地市场拓展数量、就业人数、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补贴,每个投资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
5、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对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按不高于其他众创空间的政策标准给予扶持。
(二)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1、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对市、区县(市)和省级以上园区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和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单个中心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年;对部分乡镇街道小微企业服务站点,根据建设情况单个站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市、区县(市)和商贸集聚区内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单个中心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年;对部分乡镇街道商贸服务站点,根据建设情况单个站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3)对各类小微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公益性公共服务活动,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补贴,单个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评选为全市“两创”示范优秀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机构给予奖励,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经“两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云服务平台、商事登记服务平台等。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SAAS管理信息化平台服务等。
(3)对贸易便利化服务平台(包括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公共保税仓库、口岸通关信息系统平台等)建设,按建设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每个平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3、公共服务活动。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适当补贴方式,每年对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训、法律维权、转型升级系列公共服务活动、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创新大赛、专利标准商标品牌保护、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活动给予支持,其中重点支持检验检测平台,每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开展管理提升训练营活动,每个训练营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开展转型升级大讲堂活动,每次最高补贴5万元。其他公共服务活动的补贴政策由各活动牵头责仸部门负责针对活动类别和经费需求水平拟定实施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品牌、标准化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三)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1、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贴。对小微企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按担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管理细则由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贷款风险补偿。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微企业的创新型、低门槛、低成本融资产品所发生的风险,由政府与银行各自按约定比例分担。具体补偿细则由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3、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补贴的额度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具体贴息和奖励细则由市两创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1)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以政府引导设立,市场化方式运行,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投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金基金,对新成立两年内的符合条件处于种子期的小微企业进行种子资金投资;对成立五年内处于初创期的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领投或跟投,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团队创业创新,优先投资“团队创业+高新项目”模式的小微企业,具体管理细则由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设立小微企业资本市场扶持基金,对符合条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成功挂牌四板标准板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具体管理细则由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四)创新体制机制工作及其他促进小微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工作。对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贸易便利化机制改革、政产学研金合作机制改革及其他促进小微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单位,由市两创办组织考核推荐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给予一定经费补贴支持,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根据支持范围、内容和类型的不同,可以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注资、奖励等方式。同一项目或工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工作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在以前年度已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或工作,除新增项目或工作外,原则上仍在原财政资金渠道中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幵办理税务登记或民间组织登记的小微企业、经济组织和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受此限。
(二)具备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载体、平台和服务活动的能力,并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三)产权明晰,管理觃范,遵纪守法,有严栺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交纳税费,无不良信用纪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须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须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补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情况。
(二)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基地建设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
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
(五)基地建设投入的有关资料,包括出资资料、收入和支出财务会计凭证、交纳税费资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补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活动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范围、时间、地点、服务活动的主要成果等。
(四)与提供公共服务活动相关的合同、收入和支出财务会计凭证复印件和资料。
(五)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还须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设方案,项目投入、收入和支出财务会计凭证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 申请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微企业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资料。
4、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和贷款付讫凭证复印件。
5、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资料。
4、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据、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贷款贴息补助已纳入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按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办理。
(三)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项目,按相关资金管理细则规定进行申报和提供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原则上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牵头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统一申报。各区县(市)、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牵头责任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级牵头责任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申报项目汇总表。
(三)审核。市牵头责任部门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评审。对于审核类项目(挃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由市牵头责任部门将通过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核的项目提交市两创办联席会议评审;对于专家评审类的项目(挃支持标准不确定的项目),由市牵头责任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提交两创办联席会议审议。
(五)审批。市两创办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牵头责任部门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经市两创办签署意见,报市两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经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举报的,由市牵头责仸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由市两创办作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七)支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觃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幵主动接受市两创办、牵头责任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牵头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牵头责任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幵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觃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与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解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区县(市)、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参照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小微企业、运营(投资)主体、服务机构等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的情形,如已按三证合一或一照一码办理注册登记的,只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